A女士:我从未考虑过遗产分配的问题。我和我先生也只有一个女儿,我们的父母也都还在世。但中国人的传统就是一代传一代,这哪有什么疑问的?我们家的钱不给女儿还能给谁呢?
楚同律师:在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老百姓特别容易忽略“父母”。如A女士的父母健在,一旦A女士意外身故,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其丈夫、女儿、以及父母。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人不存在先后顺序之分,即A女士的丈夫、女儿、父母对A女士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因此,A女士的女儿只能继承A女士遗产的1/4份额。
B男士:母亲与继父结婚时我已满18周岁,继父未曾抚养过我,但在我工作后,基于母亲的原因,我对继父一直像亲生父亲一样“照顾”,现在继父去世,我有权继承他的遗产吗?
楚同律师: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从《继承法》的立法原意上推论,此处的扶养应是作“抚养、赡养”解释,即只要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相互享有继承权。
有数据统计,1/3的继承案件的缘由,是遗嘱效力问题
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出于自愿,非受他人欺骗或胁迫订立。
内容合法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悖,处分的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具备法定形式
我国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A.  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或立遗嘱人本人打印),并且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对待。
B.  视为代书遗嘱。打印人作为见证人之一,两名见证人不仅见证签字及捺印过程,还要见证打印过程。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满足“两位见证人”的条件也可能确认遗嘱的效力。
C.  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判决遗嘱无效。
A.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B.  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当场签名。代书人不得与遗嘱处分的财产存在利害关系。
问题1. 多份遗嘱内容“撞车”,以谁为准?
ANSWER
楚同律师:在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去世前的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去世前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效力等同。
问题2. “共同遗嘱”是否有效?
ANSWER
楚同律师:共同遗嘱是指财产共有人针对共同财产的遗产分割问题而订立的遗嘱。举个例子:夫妻俩就共同的房子订立遗嘱,房子归儿子继承,女儿不得继承。这份遗嘱是夫妻俩对两人共同财产做出的一致处分行为,实践中订立这种遗嘱风险较高,不确定因素较多,如遗嘱何时生效?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有权变更遗嘱内容?因此,我们建议分别订立遗嘱。
问题3. 祖父母能否通过遗嘱将财产留给孙子女?
ANSWER
楚同律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继承。
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会视为放弃遗赠。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已亡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赠人(即受扶养人)与受遗赠人(即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则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于其死后全部或部分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陈大爷与前妻育有一女陈大姐。1954年,陈大爷与黄大娘结婚,育有一女一儿陈二姐、陈小弟,陈大姐由陈大爷寄养在亲戚家,时年9岁。1999年,陈大爷去世;2001年,黄大娘获得单位分配的一套房产;2013年,黄大娘去世。因生前未留有遗嘱,陈小弟独占房产,并认为黄大娘与陈大姐不存在扶养关系,作为继女的陈大姐无权继承房产;陈二姐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陈大姐和陈二姐找到我们,希望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该房产。
接受委托后,楚同律师决定从两个方面入手,成功为陈大姐、陈二姐争取到应得的遗产份额:其一,证明黄大娘与陈大姐存在抚养关系,陈大姐有权继承房产。此事已过去半个多世纪,证人证据大部分已遗失,但是当事人都是体制内人员,我们通过调取干部履历表、黄大娘叙述家庭生活的职务作品等档案材料,成功举证双方存在抚养关系;其二,证明陈大姐、陈二姐对黄大娘履行了赡养义务,不应少分遗产。黄大娘有充足的退休金保障物质生活,我们积极举证陈大姐、陈二姐通过寄送礼物、节假日探望等方式进行了精神赡养,不应少分遗产。
陈大娘已经80多岁,丈夫于1995年去世。陈大哥系陈大娘的小儿子,1992年与王大姐结婚,育有一子陈小弟。2014年,陈大哥突发心脏病去世。陈大哥生前未留有遗嘱,婚后购买了中关村某处房产、两辆车,现有存款约6万元,公积金、抚恤金若干,以陈大哥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单一份。王大姐和陈小弟多次要求陈大娘放弃继承,并协助办理陈大哥名下房屋、车辆的过户和保险理赔等手续。陈大娘找到我们,希望能继承儿子的遗产。
接受委托后,楚同律师发现本案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双方对陈大娘的继承权没有争议,但是陈大哥的遗产都在王大姐和陈小弟手中,办案律师决定通过三步来实现陈大娘的权益。第一步,搜集夫妻财产信息。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掌握了陈大哥、王女士名下的房车、存款、公积金等财产情况。第二步,确定遗产范围。陈大哥、王女士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陈大哥的遗产;未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应按遗产处理;陈大哥死后的抚恤金虽然不是遗产,但应按遗产分配规则处理。第三步,促进调解。向法院提交我们掌握的遗产信息,经法院调解,为陈大娘赢得65万元的遗产份额。
心无旁骛,精益求精,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
湖北荆州人,2006年武汉大学毕业后即从事律师行业,2010年正式独立执业,专攻离婚案件,执业十年来,成功办理过上千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离婚财产分割、一方转移隐匿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的处理、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争议、婚外情及家庭暴力的取证及赔偿、遗产继承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2017年,郑桃林律师联合程世波律师创办了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将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打造成武汉少有的专业处理婚姻案件的律所。郑律师办案经验丰富,能帮助客户快速办理离婚案件的同时争取客户想要的权益。
楚同律师团队中既有执业多年的婚姻家庭专业型律师。我们或许不能给你温暖的肩膀,但我们能给你更理智的决定,为你争取更大的权益。我们有非常优秀的团队,经验丰富,胜绩累累;我们有执着的热忱,不眠不休,只为解你烦忧;我们有迅捷的反应,占得先机,为你争取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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