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

武汉离婚律师:离婚相关法律!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4-11-11

武汉离婚律师:离婚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十五条:“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上一篇:

下一篇:

免责声明:信息贵在分享,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学习交流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原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部分图、文均来源于公开网络,仅供学习交流!发表作品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管理员邮箱:3479037098@qq.com 删除,感谢~。

相关文档:
  • 武汉离婚律师:夫妻家庭财产和夫妻特有财产有什么区别?
  • 涉外婚姻如何起诉离婚
  • 武汉离婚房子分割律师
  • 武汉离婚律师:夫妻离婚一般抚养费一个月多少钱?
  •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谢小姐的代理人,成功地帮原告实现变更抚养权。
  •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王女士的代理人,在原告前两次诉讼均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情况下,接受原告委托,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并争取到房产。
  • 恋爱购房登记为共有,分手后如何分割?
  • 解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有效?
  •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订立遗嘱过程中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 专业武汉离婚律师:农村离婚前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吗?
  • 免费客服热线:(周一至周日 9:00-18:00)

    18071055585

    微信二维码

    律师微信

    Copyright © 2002-202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鄂ICP备18013297号-2 网站地图

    咨询电话

    18071055585